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收到普票一张,对方是一家搬家公司,内容是:#运输服务#搬运费,请问备注需要写吗?因为涉及车辆、运输次数较多,对方嫌麻烦,不想一一写明,简写可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备注内容多的可以另附清单,但不能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