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目前在外省有多个项目,根据规定,我司目前在外施工项目都在事前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请问国地税并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有何变化,我司是否要重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与原规定相比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