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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财务| 3%降至1%,四句话搞清实操要点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0年05月08日

新近发布的财税2020年第24号公告,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1、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底之前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亦可免于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注册地在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底之前可以享受3%降为1%的减征增值税优惠,湖北省外建筑业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可以按照1%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两个政策仍然有效:


(1)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总结: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优先选择小微免税;超过30万元再看是否属于上述三项服务免税范围;最后再根据注册地点(而非经营地点)来判断,是享受免税还是减按1%征收率。只要你是小规模,总有一款适合你。


2、上述减税和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且放弃之后还可以享受,不受36个月之限,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提到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方式不同,本文不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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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是非湖北地区的提供现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决定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纳税人又想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


答:可以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总结:想享受就享受,不想享受就放弃,放弃之后又想享受还可以随时再享受,您随意。


3、随意之余,要牢牢把握一个基本原则:由于专票有抵扣税额功能,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开了几个点的专票,就得交几个点的税,开了专票就不能享受免税,开了3%的专票,就不能享受1%的减税。


总结:开具专票必须交税是一条红线。


4、对于普通发票(具有抵扣税额功能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除外),总局的态度更为开放,比如说湖北省外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5月份开了一张3%的普通发票,那么这笔业务能否享受1%的减税优惠呢?答案是可以。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4.我是山东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空调销售和空调安装服务。2020年3月份销售额是20万元,其中有几个客户想要发票作为凭证,所以我开具了10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3%征收率的发票,还是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结:开了3%的普票,不一定要按照3%交税,可以在申报环节根据情况享受减免税,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偶一为之,不予追究,正确的做法是如实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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