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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

作者: 湖南省国税局 来源: 湖南省国税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宣传 时间:2017年10月17日

   一、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出台了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四、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何计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因此,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次月符合条件还能享受免税吗?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的,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不影响次月的免税。同样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影响下一季度的免税。
    八、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九、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注意的要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行了调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分情况进行填写:非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征税项目销售额(不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销售额)填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额填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征税项目销售额(不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销售额)填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额填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部分填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填第7、8、15、16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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