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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税法知识点六十八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等于预计毛利额?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案例:


湖南双赢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外包,一站式财税管理,上市前财务辅导,税务咨询,代理记账


  甲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三季度预售A项目,取得不含税预售收入5500万元。截至9月底,A项目尚处于开发阶段。城建税及附加税的税率是12%,土地增值税按4%预缴,销售未完工项目适用的计税毛利率是15%。

  甲公司计算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项目

行次

金额

预售收入

1

5,500.00

预计毛利率

2

15%

预计毛利额

3=1*2

825.00

预缴增值税

4=1*3%

165.00

预缴城建及附加

5=4*12%

19.80

预缴土地增值税

6=(1*1.11-4)*4%

237.60

预缴的税金及附加小计

7=5+6

257.40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8=3-7

567.60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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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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