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很多媒体会选择在当天曝光不良经营的企业,通过这一形式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其实维权不单单只在这天,更在日常生活中。今天就说说我们日常消费中最常出现的发票开具这件事吧,很多消费者在消费后都有向商家要发票的习惯,这样不但可以明确消费内容,在遇到消费纠纷的时候,发票作为消费凭证,是维护正当权益的一个依据。
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了解在你生活中常发生的一些关于发票的事情吧!
一、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在日常消费中,我们除了遇到比较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外,可能还会遇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等形式的发票,多种形式的发票为消费提供了便利,而消费后向商家要发票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啦。
胡先生于2019年1月到某餐厅消费,在结账后要求该餐厅开具发票,但该餐厅工作人员却告知暂时发票存量不够无法开具,并要求其等待。可到了2月中旬胡先生依旧无法取得发票,无奈只能拨打税务部门的12366热线请求帮助,在税务局的帮助下,胡先生才拿到该餐饮店出具的发票。
税务小知识
商家应在什么时候开具发票才合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该餐厅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而且如果遇到节假日,建议商家提前购足发票,满足节假日的需求。
Part two!
小王在今年的2月到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消费后要向商家索要发票,但该商家以衣服已经进行打折、让利为名不开发票,小王维权意识较强,告知该商家若是不开发票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后,商家才开具发票。
税务小知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家要按照打折、让利后的实际营业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之后,不管商家打不打折,也不管消费金额的大小,只要消费者索要发票,商家就必须出具发
② 商家只给收据,声称收据也可报销。
纠正:虽然收据在特定情形下,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但其与发票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区别,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以“收据仍可报销”作为理由拒开发票缺乏法律依据。
③ 拿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给消费者。
纠正: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觉得发票有问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或登录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
三、如何维权?
如果消费者碰到商家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消费者可以保存相关证据例如点菜水单、结算小票、收据等资料,并提供商家具体名称和地址,可拨打厦门市税务局12366热线进行电话举报,或登录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我要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进行网站举报。
吃吃喝喝玩玩逛逛,
别忘了随手开一张发票哦,
维护权益就掌握在自己手上啦!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