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第一条规定:
(1)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及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 年 11-12 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 11、12 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有哪些缴费渠道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第三条规定: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 APP 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5.企业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答:税务机关企业社保费管辖按照属地管理、税费协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原则上社保费征收管理机关与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保持一致,特殊情形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6.企业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原相关业务事项有何变化?
答:按照职责划分,社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事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缴费工资申报、费款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7.企业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需要办理哪些具体事项?
答:缴费人需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异动人员日常工资申报、核算社保费、缴费申报及缴款等事项。企业可登陆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端以及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上述流程操作。
8.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答:对于人社、医保部门已经核定2020年度缴费工资的单位,无需再向税务部门进行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但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
9.2020年11月1日后,企业如何补缴2020年11月1日以前的费款?
答: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企业以前月份社保费后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征收。
10.企业职工需开具缴费证明的,应如何办理?
答:为避免缴费人 “两头跑”,2020年11月1日起,税务部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缴费证明。工伤保险工程项目的缴费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11.长沙市核定征收个体户已为员工购买社保,税号登陆不进去测算系统怎么办?需要改为查账征收吗?
答:已税务登记个体户可以带公章,营业执照等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社保重置,社保申报缴费无需更改为查账征收。
来源:长沙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