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乙公司在2010年6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服务。目前尚有工程款存在争议,乙公司在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判决我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和涉及利息。现我公司工程款和利息已支付给乙方,对方以没有文件理由不给我方提供利息发票。
专家回复:
乙方是必须提供工程款发票的(而且收到的甲方付的利息,要做为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其实,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你公司应该在判决书中约定,取得发票后再支付乙方工程款和相应的利息,这样不至于这么被动。
现在可以采取两种措施:
第一,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举报,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第二,拿着法院判决书和乙方的收据入账,不过这样可能会存在税务机关不让税前扣除的风险,毕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可以这样入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