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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税法知识二百四十七▏注销后,股东是否要对企业欠缴税款负责?

作者: 本站 来源: 每日税讯精选 时间:2019年06月14日

每日税讯会员问:甲公司欠税21.5万元。2017年10月,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并提交了清算报告。当时公司股东罗某、刘某承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现公司已注销。税务机关认为,虽然该公司已办理注销,但在清算过程中,该公司未经清算并清偿欠税,且出具了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罗某、刘某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罗某、刘某补缴该公司所欠税款。请问现公司业已注销,向原公司股东追缴欠税是否合理?


  答:税收债权,指税收债权人请求税收债务人为其给付的权利,即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权利。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身份,具有要求纳税主体补缴欠税的请求权。对于纳税主体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导致税务机关对法人的税收债务无法追缴,或者法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收债务,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未有具体规定,但《公司法》《民法总则》对相关责任予以了明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中就包括了国家这一税收债权人。只要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仅应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抗辩。因此,即使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向原投资者追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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