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7.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10.职工基本养老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各地已经适当降低。
11.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4.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2)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3)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模特、独立的中介服务工作者等。
(4)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1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18.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19.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0.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1.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22.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3.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4.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5.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年终奖)、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其他工资、如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具体参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
26.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 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27.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实践中,不少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29.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承担个人(或家庭)缴费义务。
30.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1.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承担个人(或家庭)缴费义务。
32.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33.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4.个人保险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
35.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工伤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依法取得的抚恤金,养老、失业保险参保人死亡,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等应当免税。
3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8.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3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40.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其中: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对于养老金的计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其中:统筹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这里的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2)2006年1月1日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3)上述两部分的增值。
4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
44.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在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4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补救措施: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关于继续缴费,一种办法是后延缴费,另一种办法是一次性缴纳。由于各地差别较大,参考继续缴费的具体方式。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地规定的遗属待遇的支付范围和发放标准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47.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由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在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计算出其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48.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9.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50.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1.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
5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5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6.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57.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权力确定或者改变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
5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其中全部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所有劳动者,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59.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什么是“因工作原因”:一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受到伤害;二是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三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其中: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60.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6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偿。
62.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6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64.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65.失业人员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66.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8.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9.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0.生育保险具体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7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72.生育保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男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73.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74.社会保险的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1)单位名称,是指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名号名称。
(2)住所或者地址,是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公益性服务工作的具体地址,如北京市朝阳区××大街××号。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独立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4)单位类型,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大体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是指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是指用人单位的上级开办单位,包括出资人和管理人。
(7)隶属关系,是指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一般来说是用人单位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用人单位通常都有银行的账号,有的用人单位会有不止一个银行账号。
(9)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75.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
7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77.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78.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7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费基和费率一览表
社保种类 |
征缴范围 |
费基 |
费率 |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安徽省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
20% |
|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 |
|||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8% |
|||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20% |
|||
失业保险费 |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费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
2% |
|
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
1%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
各统筹地区有所差别,一般在6%左右 |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
2% |
|||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各统筹地区有所差别,可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费率之和 |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按年定额征收 |
||
工伤保险费 |
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根据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平均费率原则上在1%左右 |
|
生育保险费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不超过1%,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补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阅读新政策方法很重要
让我们自己有一双慧眼
把这税收政策看得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学会个税法才能学好实施条例
10月13日来现场,和双赢财务一起学习“社保+新个税”
课程内容更详细,交流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