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在2022年1月1号之前,计算方法有一定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单独使用年终奖政策来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时间是按照居民个人实际取得年终奖的时间为准的。比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年终奖,依然是有选择计税方法权力的,不论该笔年终奖是属于2020年度的还是2021年度的;如果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而不能选择单独使用年终奖政策来计算纳税,不论该笔年终奖是属于2021年度的还是2022年度的,或其他年度的。因此,2021年的年终奖如果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放,应该并入2022年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而不能选择单独使用年终奖政策。2021年的年终奖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可以选择并入2021年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单独使用年终奖政策。
当然,如果在年初发放过2020年的年终奖,年末又发放了2021年的年终奖,将来最多只能有一笔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办法。
来源: 建筑财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