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