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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财务 | “一票制”来了,能否治愈药企虚开“顽疾”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1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明确,2019年12月底前,各省要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25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政策。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

 此前,山东省、广东省等省已经开始试点。根据通知要求,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同医药生产企业结算货款,企业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医保经办机构,这标志着“一票制”将全面推开。从早前的“N票制”到“两票制”,再到将全面推开的“一票制”,医药企业结算对象发生变化,药品流通环节也大大减少,能有效缓解百姓吃药难、吃药贵的问题。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不少医药企业至今未能很好地顺应改革,依然采用传统的销售模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风险很高。


现象:

药企销售费用居高不下


  2017年2月,我国开始推行“两票制”。此后一段时间内,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的多级代理、多级过票情况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医药企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合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比如仍通过广告、低价和回扣等形式推广药品,销售费用居高不下。


  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A股299家上市医药企业的整体销售费用高达2517.53亿元,其中8家企业2018年销售费用超过40亿元,销售费用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68家。在2019年6月,财政部开展的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上市医药企业销售费用排在前五位的,均被列入检查名单,这5家企业合计销售费用高达405.15亿元,占上市医药企业销售费用总和的比例为16.09%。与上年同期相比,2018年,大部分上市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销售费用增长率最高的企业甚至超过200%。


  据了解,为在同质化现象较为普遍的市场环境中抢占到更多份额,医药企业往往选择各种方式推广药品,其中不乏一些灰色支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也将这部分支出一并计入销售费用中,这为企业带来不小的税务风险。


调查:

虚列成本费用较为普遍


  实务中,一些医药企业将部分推广药品的灰色支出计入药品的售价中。但是,药品售价提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增加。为“消化”增加的税款,医药企业就选择虚列销售费用,甚至主动接受虚开发票。


  从上市医药企业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销售费用列支的名目较多,主要为咨询推广费、市场费、学术推广费和市场服务费等。除了虚列销售费用外,也有一些医药企业通过虚列其他成本费用冲减收入。比如虚列销售人员工资、提成;通过在各地设立销售分公司、办事处,以办公经费、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等形式虚增费用支出;虚列会议费,会议费报销凭证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等。此时,医药企业将面临虚增费用扣除项目,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医药企业开具大量以“市场服务费”“技术咨询费”和“推广费”等为名目的发票,很可能为虚开发票。一些医药企业为冲减收入虚列成本,接受虚开发票,在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提供“土壤”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提醒:

顺应改革注重税务风控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到2020年9月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探索对用量大、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模式下,尽管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但是带量采购可提高药品销量。


  “两票制”实施后,中间流通环节已经大大减少。“一票制”下,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医药企业自行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药品销售的工作量将大大减轻,相应的销售费用也会大幅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将成为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指标。因为在“一票制”下,销售费用率高就意味着虚开的可能性大,进而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A股上市医药企业中,销售费用率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其销售费用率均在50%以上,销售费用率最高的为72.78%。全面推开“一票制”后,如果企业的销售费用率仍居高不下,很容易被怀疑存在虚增费用、虚开发票的情况。因此,对于药企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改变销售习惯,全国重新规划布局,利用品牌和产品的资源,培养和发掘诚信、有终端、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展开合作,将销售费用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医药企业的财税负责人而言,除了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外,还需积极倡导全员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从高层管理人员到一线业务人员,均需增强税务合规意识,必要时可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因行业惯例影响而可能面临重大税务风险,可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其帮助和辅导,避免因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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