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问题是:如果划转出去的资产账面净值超过子公司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超出部分是不是可以冲减子公司资本公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第一条第(二)项中明确“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第一条第(三)项中所述子公司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此处实收资本也是包括资本公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第一条第(三)项中如果划转出去的资产账面净值超过子公司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可以冲减子公司资本公积。
但要注意,所划转资产净值不能超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