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只有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我公司支付对方未履约违约金,对方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收据,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根据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之规定,贵公司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