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产生所得的时候如何缴纳个税,是在产生所得还是在分配所得的时候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先分是指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合伙人个人还未实际收到分配所得,但是合伙企业已经确认了所得的情况下,要先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再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