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经营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体户或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以后年度能先弥补亏损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弥补年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