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们公司于2015年购买了环保专用设备,并在当年度享受了税额抵免。今年,也就是2019年1月将设备卖出,请问我们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还有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5年购买设备并享受税收优惠,贵公司在2019年转让,未完整的持有并使用5个纳税年度,原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停止使用,并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