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咨询热线:

15874935366

联系我们 CONTACT
湖南双赢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龙女士
电话:15874935366
邮箱:9821956@qq.com
座机:0731-84123396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7775768458(工商代账)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长远·华樟名府1802

常见问答

小双答疑▏对外无偿赠送产品部分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作者: 本站 来源: 每日税讯精选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自建项目的开发产品无偿划赠送给教育公益事业,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该业务是不视同销售的。请问我公司的赠与公益行为,是否可以抵扣自建时发生的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湖南财务顾问,财务外包,长沙财务管理,税务顾问,长沙审计,长沙代理记账,工商代办

在线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