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是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纳税人,2018年5月10日出售单位2014年2月购置原价260万元的办公楼取得收入430万元,除此之外,我公司自2010年3月1日成立以来正常营业收入均未超过180万元,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贵公司因处置其办公楼的收入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除此之外连续12个月的年所得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