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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小双答疑|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作者: 本站 来源: 中税网 时间:2018年08月21日

学生提问: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有办公室装修需求,要求装修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时称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那这个发票是否可以接受?


专家回复: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三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甲供工程和老项目。如您所述,贵公司装修办公室,如果装修公司是以清包工方式承接的装修服务,则对方开具3%的专用发票符合税法的规定,贵公司可以接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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