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取缔公告:“‘全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等级测评中心’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这个所谓的“全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等级测评中心”根本不是什么权威机构,其测评结果毫无专业性与公信力可言。之前有媒体曝光:这家机构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打着权威部门授权旗号,在全国下设数十家分支机构,还制发带有“全国”字样的等级证书。然而,如此骗局却让很多处于“鸡娃”焦虑中的家长纷纷掏出腰包,不法机构赚到了钱,家长和孩子却鲜有收获。
这个机构是如何骗取家长信任的呢?从公开报道来看,它截取了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文件中“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的片段,号称自己的测评结果是权威的,利用了家长望子成龙的急切心态,从而容易让人陷入圈套。与其说这个机构的骗术太“高明”,不如说它抓住了家长最在意的东西和最敏感的心思,有针对性地实施不法行为,这才让一些人“防不胜防”。
对此,相关部门的强力监管行动,可谓势在必行。比如,民政部门对这类非法机构及时取缔,并将其骗术公之于众,将有助于消除非法机构的嚣张气焰,在最大程度上防止无辜民众的权益受损。
目前,全国各地政府相继开设了“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官方查询窗口,一个社会组织合法与否,以及其详细资料,都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清晰展示,民众也可轻松查询。对于社会组织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必将进一步压缩非法机构的生存空间,提高合法机构的社会知名度。
一、 那么要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什么条件呢?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业务主管单位范围详见下文;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活动资金需要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事)业范围: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